第838章
莫士元念完了告知书后,将告知书递给郑迟。
“郑律师,签个字吧!”
郑迟接过告知书,又认真仔细地看了三遍,才在上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莫士元将签好字的告知书,连同省司法厅的两份鉴定报告一起,塞进了一个档案袋中,并亲自贴上了封条。
五分钟后,莫士元对郑迟说:“这只是我们向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书面申请,而且你也看到了,既然是拟定文件,就不代表省高检最终不会向宋雁平提起公诉。”
郑迟点了点头,说:“我明白,莫组长。”
莫士元继续说道:“你回去也准备一份书面文件,申请撤销对宋雁平的起诉,我一起递交给省高检,等省高检审核通过了我再联系你。”
“好,谢谢莫组长!我这就回去准备!”
郑迟说完,拿起公文包离开了市局。
第二天上午,郑迟将准备好的申请书交给了莫士元,莫士元跟蒋燕两个人一起前往东山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文件。
由于是中央巡视组派驻审查的案件,所以因案情的特殊性,又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代表性。
经省高检的研判,决定由省司法厅配合,对宋雁平进行二次司法鉴定。
半个月后,省高检结合省司法厅对宋雁平的二次司法鉴定结果,出具了一份《因宋雁平三级伤残不决定起诉》的文件。
东山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的两名工作人员,来到了庭岛市公安局会议室内,当着安娜、莫士元、蒋燕以及郑迟和一众工作人员的面,宣读了省高检出具的文件。
本案涉及宋雁平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经过侦查,确认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所涉罪行。
被不起诉人:宋雁平,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21979******,高中文化,系东山省庭岛市大南庄街道人,现住东山省庭岛市大南庄888号。
本案由庭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宋雁平因身体的原因,不起诉宋雁平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本院提交审查申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犯罪嫌疑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其身体和精神状态已对其正常的认知和行为能力产生显著影响。
考虑到其伤残状况对本案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经审查后决定不起诉。
根据医院和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科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伤残鉴定报告,犯罪嫌疑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神经损伤、肝脏持续性衰竭等严重后果,经鉴定为三级伤残。
其身体状况已对其正常的认知、判断和行动能力产生严重影响,无法正常参与诉讼活动。
鉴于犯罪嫌疑人因身体伤残导致其无法正常参与诉讼活动,以及可能因此导致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问题,我们经过审查后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不宜起诉的理由。
身体条件限制:由于犯罪嫌疑人身体伤残严重,无法配合完成相关诉讼程序,如无法正常接受询问、出庭应诉等。
证据收集困难:鉴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可能导致相关证据收集困难,无法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公正审判原则: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对审判过程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为保障公正审判原则的实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雁平个人不起诉,案件中其他的涉案人员,将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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