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色/情【鉴定标准】
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 19881227
实施日期 19881227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和《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明确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认定标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 ,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 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 足以诱发犯罪的;
(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 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第三条 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 条(一)至(七)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 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第四条 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 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 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 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
第五条 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负责鉴定或者认定。 新闻出版署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承担 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 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提 出鉴定或者认定意见报新闻出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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