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5章离奇的故意伤害索赔案
这一日,刘远接手了一个极为罕见的法律援助案子。
南杭市西杭区那庄严而肃穆的法院,在近日之际,正式拉开了一场备受瞩目的审判帷幕——一起涉及传播性病与故意伤害的复杂案子。
被告人吴某,其内心深处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他明明知晓自己已然身患艾滋以及梅毒这两种极为可怕的疾病,却仍鬼迷心窍地选择男扮女装,混迹于那灯红酒绿的站街行列之中,以出卖肉体的方式来获取所谓的“利益”。
他这种丧心病狂的行为,如同恶魔的爪牙一般,肆意地伸向那些毫无防备的人们。
正是因为他的这一系列恶行,导致了多名并非无辜的嫖客,不幸被感染上了艾滋病毒和梅毒,这些原本鲜活的生命,瞬间陷入了无尽的痛苦深渊。
而刘远的那位委托人小王,平日里本本分分,只是偶尔难以抵挡一时的欲望冲动,才不幸踏入了那个充满危险与罪恶的陷阱,与男扮女装卖淫的吴某有了交集,最终惨遭感染。
小王不过是靠着打些零工勉强维持生计,收入本就少得可怜,如今突然被警方通知需要接受调查和治疗,这犹如晴天霹雳般狠狠地砸在了他的心头,让他顿时感觉整个世界都仿佛崩塌了一般,心中满是绝望与无助。
在这万般无奈的绝境之下,小王如同抓住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般,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要求指派律师代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索赔诉讼。
于此同时,社会上也流传出令人们杯弓蛇影的“公交座位放染血的艾滋针筒”、“艾滋病人伤口流血后去泳池游泳”、“艾滋血滴进食物和水里”等恶性传播方法和途径的说法。
都是不太可能传播到HIV病毒的,但恶心是真恶心。
刘远经过一番了解,HIV病毒一般只能通过血液、母婴和性传播,一旦离开了人体就很快失活,以上说法都是不太可能传播到HIV病毒的,但恶心是真让人极度恶心的。
HPV病毒不一样,虽然也被称为“性病”,但HPV病毒的传染途径远不止性接触,间接接触患者用过的衣物、毛巾、马桶等,都可能会令普通人感染HPV病毒。
而且,故意传播艾滋病可能构成的罪名包括传播性病罪、故意伤害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接触,从而使他人感染上艾滋病。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导致他人感染艾滋病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在特定情形下,故意散布艾滋病病毒的行为,具备对不特定的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特征,则有可能被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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