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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章 同妻(36)


赵婷气笑:“她是你什么人,让你这么费心帮忙?听说她的离婚律师还是你介绍的?你是不是太闲了?”

“还有,不许再叫我泻立停,否则绝交。”

毛晗能这么天真烂漫,正义感十足,还不是因为她爸妈感情好,家里也没那么多乱七八糟的事。

她一成年她爸就给她启动资金让她自己创业试试。

她爸爸也是把她当继承人培养的。

“我觉得骆叶青是个好人,而且业务能力也很厉害。你不要小看了她,我还准备重点培养呢!你也考虑考虑,这不是双赢的事吗,你能帮家里保住你弟的小命,还能削弱范家的势力,顺便把赵庆手里的股份趁机收到你手里,多好的事!我简直太聪明了,一箭双雕,啊不,一箭多雕!”

赵婷:......你想得太天真了。

不过她仔细考虑后也承认,确实如毛晗所说,对她有利。

因此当骆叶青打来电话,说了自己的条件后,她没太多思考就同意了。

弟弟拿人家那么多钱,还把人杀了,现在人家遗孀说帮忙从公婆那里分些钱,也不过分对吧?

之后大家都在等待开庭的日子。

直到五个月后,才收到通知。

由于有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书,加上被告家属积极赔偿,赵庆被判处了十五年有期徒刑。

“不是说七年以下吗?为什么我儿子还被判这么重?!我要上诉!”

赵母不明白,都请了四个厉害的律师,怎么还要判处十五年?!

“夫人,赵公子这是故意伤人致死,您看看案宗,多刀致命伤口,且事后还未抢救受害人,逃逸了。要不是对方家属的谅解书,死刑都有可能。”

“对啊夫人,咱们有权利上诉,但是轻判的可能性很小。再加上还有证人作证他指使人去报复绑架桑小姐,我们能争取十五年量刑已经很不错了!”

赵母摇头:“我不信!我不信!那个桑蓓妍是不是看我儿子倒霉了,故意落井下石诬陷他的!我要去找她问问!”

“行了,别节外生枝了,你要是想让孩子判轻些,就应该再上诉前对那个桑蓓妍和气些!你们去问问她要多少补偿,让她撤案。”

赵父一脸不耐烦。

“我们可以去联系一下。”

几个律师交流了后就告辞了。

赵父扭头对赵母抱怨道:“看看你教的好儿子!”

说完也不等赵母,自己径直坐进车里,催促司机开车去公司。

他今天还有好几个会要开。

赵母咬着牙看丈夫的车离开,身后传来女儿赵婷的声音:“妈,你怎么一个人在这儿?爸呢?”

“老东西自己走了!婷婷,你弟弟这事我还要上诉......”

“妈,我先送你回家吧,路上慢慢说。”

原来赵婷借口上厕所,让他们先走,实际上去见了骆叶青。

“喏,这些是我弟弟的银行流水,还有他跟范昆山的聊天记录。你确定要这么做么?”

“确定。你也知道你弟还有你爸妈是什么样的人,我也清楚范家是什么德行,只有这样才能要回属于我的东西。”

“好,那我们两清了。你以后要怎么对付范家我不管,但是如果损害到我赵家的利益,我是不会手软的。”

回家的路上,谢铃铛感慨:“没想到这个张齐还挺有本事,居然能挖出来桑蓓妍那件事是赵庆干的。”

骆叶青轻笑:“赵庆那人心眼子那么小,桑蓓妍离职的事也闹得沸沸扬扬的,他想查到也不难。不过还真好奇他用了什么方法让人去作证的。”

这就是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

赵庆的敌人越多,她越高兴。

十五年吗?

没关系,等他出来,就会发现天已经变了。



赵家上诉了三次都被驳回,维持原判。

之后骆叶青也行动了。

她把赵庆、范父、范母都起诉了。

要求对方归还应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赔偿,以及赵庆、范昆山故意转移的那部分婚内财产。

她也向法庭递交了自己手里掌握的充足证据。

一部分是之前通过两人的旧手机获得的。

一部分是赵婷提供给她的。

桑蓓妍离职前也帮她收集了赵庆的部分转账证据。

这些都可以证明范昆山与赵庆之间的借款行为都是伪造的。

范父坚称不知道自己儿子和赵庆之间有什么阴谋。

当骆叶青提出范昆山每月给他们的五千块也是在恶意转移婚内财产时,范父生气地拍桌子:

“我好不容易养大的儿子,给我赡养费不是应该的!?你吃我家的住我家的我有说你什么吗?!如今我儿子都不在了,他尸骨未寒,你就开始跟我们抢钱了?你这个不孝儿媳,按理说你也应该继续给我们赡养费!竟然还有脸在这儿伸手跟我老头子要钱!?”

“我怎么吃你家住你家的了?房子是婚后贷款买的,车子也是,哪样不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我已经让律师查你流水了,要不要把证据摆出来看看,你们需不需要每个月五千的高额赡养费?”

最终双方协商不了,还是走了司法程序。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范昆山确实故意联合赵庆伪造借款行为,恶意转移婚内财产500余万,骆叶青有权拿回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

加上赵家的300万赔偿金,骆叶青和思思都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考虑到她是孩子的唯一直系亲属,且在范昆山死后将由母亲抚养,最终法院判定赵庆、范父、范母退还骆叶青共计400余万元,即日生效。

“由于原告配偶生前每月打给父母的钱确实是赡养费,而我国一直有着赡养父母的传统美德,且依照《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得因为父母收入比子女高就可以不支付赡养费,但可酌情减少。因此不予支持赡养费为恶意转让婚内财产的行为。”

“另由于原告配偶已死亡,原告原则上没有赡养配偶父母的义务。如继续履行主要的赡养义务,则有资格成为配偶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听到这里,骆叶青看了一眼被告席上的范母,微微点了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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